當前位置:法律站>社會保障>生育保險>

上海生育保險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生育保險 閱讀(6.27K)

一、上海生育保險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上海生育保險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

第十三條(津貼、補貼申領條件)

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的婦女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二)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

(三)屬於計劃內生育;

(四)在按規定設定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二、上海關於生育保險的規定有哪些?

《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

第十四條(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

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生育婦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二)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三)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四)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生育婦女,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一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第十五條(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

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因變動工作單位繳費基數發生變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其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的實際繳費基數的平均數計發。

從業婦女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或者雖滿一年但繳費基數低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

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發。

生產或者流產的從業婦女已經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應享受的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發放,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參加了生育保險也不代表就一定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險的相關待遇,比如未婚生子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第3個孩子的,這都屬於違法生育行為,如果屬於違法生育行為,肯定不能用生育保險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