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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必須交五險一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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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簽了勞動合同必須交五險一金嗎?

簽了勞動合同必須交五險一金嗎?

簽了勞動合同必須交五險一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中的五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合同是不能約定排除的,屬於無效條款。對於公積金不是強制繳納的,但在北京是必須給勞動者繳納。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可讓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的雙倍工資。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與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但公積金不是必須的,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或者未對勞動者交納社保的,可要求其每月支付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