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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補繳社保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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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補繳社保條件是什麼?

單位補繳社保條件是什麼

1、單位應該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其辦理社保繳費,未繳費的需要補交社保;

2、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的,需要補交社保;

3、單位因應保而未保的,需要為員工補交社保。

二、社保補繳有時間限制嗎?

1、社保補繳沒有時間限制。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有幾個月沒有正常繳納,之後又將這些月份的社保補繳上。

3、一般是指當人們想要買房、落戶、辦理退休等需求時,發現社保累計繳納時間沒有達到享受相應待遇的要求,從而需要補繳之前沒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確保可以享有相應的社保權益。

三、社保費用的徵繳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在勞動關係中,因各種因素沒有及時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補交社保,補交社保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條件。如果用人單位不交社保被職工投訴,而且在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仍然沒有補足,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會對公司進行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