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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辭職了社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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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單位辭職了社保怎麼辦?

在單位辭職了社保怎麼辦

已經離職的員工,原單位就不會繼續為自己交社保了,原公司會去社保局辦理減員的手續,這樣操作的話自己的社保就自動封停了。如果自己需要將社保轉移至外地的新單位,則只需將原交費地的社保局開具的繳納憑證帶到新單位,就可以了。如果轉移到本地的新單位,只需要將社保號告知新公司,單位就可以為自己辦理社保續交手續,不知道自己的社保號憑身份證到社保部門查詢即可。但是自己離職以後沒有單位,自己卻還想繳納社保的,可以去社保部門自行辦理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二、單位補繳社保時效限制是怎麼樣的?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26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員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具有強制性的,不應受到時效的限制。主張這項權利不僅是勞動者的“私權”,同樣也是國家的“公權”。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不主張此項權利,國家有關部門也應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

正因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涉及到了國家利益,已不單單是員工和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的事了,所以對此是不能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對於此類問題,司法實踐中所掌握的標準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開始補繳。

綜合上面所說的,社保是屬於國家強制性要求單位進行購買的,同樣如果在單位辭職了那麼員工本人的社保會停保,對於員工本人就只能自己或者是在找到下一個新的單位進行購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只要在退休之前繳滿十五就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