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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逃逸醫療費用報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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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禍發生時,肇事方為了逃避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肇事逃逸現象越來越多,而受害者需要自己先墊付醫療費,於是車禍逃逸醫療費用報銷的範圍就成了受傷者最關心的問題。關於車禍逃逸醫療費用報銷,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詳情請閱讀下文。

車禍逃逸醫療費用報銷的範圍

一、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受害人醫療費報銷範圍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受害人可以要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二)交通事故醫療費報銷使用醫保可以報銷,只要是醫保範圍內的用藥。

1、醫保繳納情況可以到當地社保網站上查詢,要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需要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才可以。

2、醫療保險並不是全部都可以報銷,個人也要負擔一部分並且有最高支付限額。

3、個人負擔部分包括:

(1)普通門(急)診費用;

(2)定點零售藥店購藥費用;

(3)住院(門診規定病種)部分費用也要自付。

4、最高支付限額是指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醫療費用的最高數額。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二、車禍逃逸處罰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裡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根據《解釋》中“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從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車禍逃逸醫療費用在肇事者不支付和無法確定肇事者的情況下,可以由我們繳納的保險金進行先行支付,隨後受害人可以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對肇事事進行訴訟請求賠償。而車禍逃逸醫療費用報銷範圍只包括醫保範圍內的用藥,但不包括個人負擔部分。我們也不必擔心費用過高,法律規定個人負擔部分有最高支付限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