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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2021工傷待遇標準怎麼樣規定的?

工傷保險 閱讀(2.34W)

工傷發生之後,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認定的流程,只有認定確定是工傷的話,那麼才能夠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當然各個省份對於工傷待遇的標準都有著不同的規定,所以很多的普通老百姓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江蘇工傷待遇標準怎麼樣規定的?

江蘇2021工傷待遇標準怎麼樣規定的?

一、江蘇工傷待遇標準怎麼樣規定的?

2018年江蘇省工傷事故傷殘賠償標準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於2016年4月1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釋出,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確定。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有關規定製定費率浮動辦法。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辦理繳納工傷保險費申報手續時,應當提交參保職工名單,由經辦機構核實後留存。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資訊網路建設,實現資源共享,資訊互通,建立全省統一規範的工傷保險資訊管理系統。

第八條 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需的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工傷康復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度。統籌地區應當按月將已徵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為儲備金。儲備金達到上一年度各項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總額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結餘的,儲備金先從結餘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規定從當年徵收的工傷保險費中轉入。

儲備金用於支付重大傷亡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動用儲備金應當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同意,報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首先小編在這裡給大家介紹的是工傷待遇標準的一些具體法律規定,也是江蘇省關於工傷認定這個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規,如果還有什麼不懂的話,當然也可以諮詢一下當地比較專業的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