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時工作中,由於工作環境的特殊性常常會遇見職業病的產生,就比如長期在噪音環境下工作的人們也會患有聽力職業病,這給勞動者也會帶來生活上的影響。那麼,聽力職業病鑑定需要多久呢?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在接到相關職業病診斷書一個月內便可以完成鑑定。
一、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規定:
1、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2、社群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鑑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3、職業病鑑定實行兩級鑑定制,省級職業病鑑定結論為最終鑑定。
4、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稽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並組織鑑定。
5、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鑑定申請之後,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 鑑定的辦事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鑑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
6、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鑑定、形成鑑定結論,並在鑑定結論形成後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鑑定書。
二、職業病鑑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基本資訊及鑑定事由。
2、鑑定結論及其依據,如果為職業病,應當註明職業病名稱、程度。
3、鑑定時間。
4、鑑定書加蓋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印章。
5、職業病鑑定書應當於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內由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送達當事人。
6、鑑定結論與診斷結論或者首次鑑定結論不一致的,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向相關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鑑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綜上所述,進行一項聽力職業病鑑定是對於勞動者自己來說是很重要的,聽力若是在工作中受到損傷的,相關用人單位不僅需要特殊看待,特殊也應當對於勞動者進行相應的待遇。當然在當事人進行相關鑑定之前應當準備相關材料以及證明,具有聽力職業病的鑑定書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