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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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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多少?

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多少?

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當地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五。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工傷職工進行治療和康復,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待遇。

第二十四條工傷職工住院進行治療或者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三十五的標準,根據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確定。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本市、縣以外地區進行治療或者康復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按照當地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其近親屬同意護理的,月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六條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其傷殘津貼高於按照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按照傷殘津貼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並繼續享受工傷保險的醫療待遇。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月發放傷殘津貼,職工個人養老金賬戶金額按照規定計發標準按月衝抵到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死亡時其個人養老金賬戶有餘額的,餘額由其近親屬依法繼承。

二、工傷保險怎麼購買?

工傷保險不能由個人購買,而是由用人單位在辦理社保登記後,幫助其參加的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是由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進行購買的,勞動者個人是不能進行購買工傷保險的。如果勞動者在勞動時間受到了傷害的話,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的賠償以及公司的賠償。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是與勞動者的工資成正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