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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傷醫療期的工資應如何計算?

工傷保險 閱讀(1.77W)

病假這是很多人都做過的事情,除了因工負傷,還會出現非工傷請假,因工負傷期間工資是不會變化的,那麼非工傷醫療期的工資應如何計算?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非工傷醫療期的工資應如何計算?

一、非工傷醫療期的工資應如何計算?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1)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2)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3)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4)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5)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患病休假在六6個月以上:(1)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3)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二、非工傷醫療期的時間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汁病休時間計算。

三、企業職工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非工傷醫療期的工資待遇比正常工資要低很多,其福利待遇也依然可以享受。而且根據勞動者的工齡不同,醫療期的長短也是不一樣的。如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諮詢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