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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領結婚證算夫妻嗎?

結婚證 閱讀(2.21W)

沒有領結婚證算夫妻嗎?

一、沒有領結婚證算夫妻嗎

生活中,有不少人認為男女雙方辦了婚禮就算是結婚了,實則不然。從法律意義上講,辦理結婚登記是帶有合法審查性質的,符合條件,行政機關頒發結婚證。雙方的婚姻效力,從領證後開始計算。

實務中承認的夫妻關係有且只有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

2.事實婚姻。

第一種情況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了,對於第二種情況,什麼是事實婚姻?我國《婚姻法解釋一》中規定的事實婚姻,主要指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按照婚姻關係進行處理。對於結婚的實質要件,主要是分為主客觀兩個方面。主觀上雙方自願、客觀上達到對應年齡、雙方非直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無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等。對於其他情況,法律上一般認定為同居關係。對於其權利義務,不能參照夫妻關係進行處理。所以,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同居夫妻”,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手續,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沒領結婚證能要回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作出瞭如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此條司法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係階段)和合法婚姻階段(即已締結婚姻關係階段)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同居關係)而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該如何處理並沒有規定。

依據司法解釋,沒領結婚證是可以返還彩禮的。

按照我國的傳統,結婚是肯定要舉辦婚禮的,不然的話可能在很多人的眼裡並不認為雙方就已經是夫妻了。但要得到法律承認的婚姻,並不是看是否有舉辦婚禮,而是看雙方是否有按照規定辦理了登記手續,最終順利的領取到了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