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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結婚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閱讀(2.27W)
登記結婚涉外婚姻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涉外婚姻怎樣辦理結婚登記

涉外結婚證辦理程式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 國務院第387號令《婚姻登記條例
3、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二、申請條件
1、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雙方自願結婚;
4、當事人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當事人一方為辦理省份常住人口;
6、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辦理材料
1、內地居民: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當事人無配偶宣告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下同)。
3、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4、臺灣居民: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5、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6、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除以上證件、證明材料外,當事人須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