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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如何協議離婚?

涉外婚姻 閱讀(1.07W)
駐外人員如何協議離婚?
律師解析:一、駐外人員如何協議離婚
如果駐外人員協議離婚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確不能回國的,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駐外使、領館認證,並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
夫妻協議離婚有如下程式: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提出申請;
3、審查材料;
4、經過三十天冷靜期;
5、領取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需要多久可以辦完
協議離婚需要一個月可以辦好。
協議離婚的,必須先訂立書面離婚協議,再由夫妻共同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冷靜期,雙方證領取離婚證時,婚姻關係才解除。
我國法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