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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該如何訂立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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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該如何訂立離婚協議

通常只有以協議方式離婚的夫妻其實才會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畢竟缺少了這一材料,最終也是不能辦理離婚登記,順利領取到離婚證的。那實踐中,對於協議離婚的夫妻來講,在充分協商之後應該如何訂立離婚協議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協議離婚的該如何訂立離婚協議

1、財產分割要易操作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內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後執行麻煩時反悔,而故意製造出不利於執行的事端來。

2、子女撫養費支付要明確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應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為撫養費的數額;二為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三為撫養費的變更條件。

3、子女探望權約定要細化

由於探望權主體應為未直接撫養小孩的父母一方,而在實踐中,可能該方的父母(即小孩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在當事者離婚以前承擔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責任。基於人倫親情的考量,若不允許他們探望小孩,似乎在情理上說不通。為此,為平衡法律與道德的衝突,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探望的方式時,可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送孩子。

4、概括性約定要規範

在離婚協議書中有兩類概括性約定經常使用,一類是: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另一類是: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

針對第一類約定,籠統地寫明“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體的財產範圍,很容易導致對方以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財產。而這一要求,很有可能會被認為離婚協議書約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援。

對於第二類,“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或“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爭議”的約定,同樣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嫌疑。當然,若仍有共同債務,這種約定無法對抗債權人的主張,約定無效。若有以一方名義對外的債權,此約定的本義可能就是歸其一方享有,而且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也明確了這樣的意思,就是在書面約定時沒有注意。在離婚手續辦理後,另一方發現對方名下有債權的,仍可以要求對這部分債權重新分割。

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約定時,描述一定要完備,意思要明瞭。雙方口頭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實到書面上。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的一點小麻煩,能夠避免日後一方反悔的大麻煩。

二、簽訂離婚協議後能反悔嗎

如果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已去民政局辦理完畢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也已發生法律效力,那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如果訂立離婚協議時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則不能反悔。

如果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後,未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而是由其中一方起訴離婚,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離婚協議簽訂後,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在訴訟中對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條款進行反悔。

可以說在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四點內容,包括雙方對自願離婚的意思表達、對共同財產、債務的處理以及對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解決,如果現實生活中並不存在後面三種情況的話,那在離婚協議裡面也就不用作出約定。要是對如何訂立離婚協議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