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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後剩餘稅收要繳納嗎?

企業納稅 閱讀(2.46W)

一、破產清算後剩餘稅收要繳納嗎?

破產清算後剩餘稅收要繳納嗎?

根據財稅[2009]60號檔案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餘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產。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後剩餘財產如果是清算所得的話,是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二、公司清算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後,其法人資格並不立即消滅,除公司的合併與分立外,必須進行清算,以清理其債權債務關係,處理未了事務。 如上繳稅款、分配剩餘財產、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等等。待公司的未了事務處理完畢後,才能登出公司登記。在公司清算期間,公司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均受到限制,不能自主地從事民事活動,只能由清算組代表公司進行必要的民事行為。

公司清算的種類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組成的清算組,按法定程式進行的清算。

2、特別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過程中,出現了顯著的障礙或發現其債務有超過其實有資產的可能時,依法由法院和債權人進行直接干預和監督的清算。

3、破產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後,由法院組織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並最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清算。 在破產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債權人直接參與公司清算。

了結公司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

(2)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於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儘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

(3)清償公司債務。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後,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託註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

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再次,繳納所欠稅款;

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

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後、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第二、在催告債術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分配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餘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根據《公司法》第19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破產清算後剩餘稅收是要繳納的。企業清算完畢,並將所有的債務償還之後,如果還有剩餘財產,這些財產要被徵收所得稅。對於企業的股東來說,企業宣告破產,股東不能隨意分割企業的財產,但最後剩餘的財產可以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