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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有清算所得稅該納稅嗎?

企業納稅 閱讀(1.38W)

一、破產企業有清算所得稅該納稅嗎

破產企業有清算所得稅該納稅嗎?

破產清算所得不享受任何所得稅優惠。一方面,企業清算期間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停止。《企業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專案,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而企業清算期間,正常的生產經營都已經停止,企業取得的所得已經不是正常的產業經營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物件已經不存在,因而企業清算期間所得稅優惠政策應一律停止,企業應就其清算所得依照稅法規定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面,清算企業將實物折價分配給債權人以抵償債務,或分配給投資人作收回投資及收益,屬於一種有償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無論分配的是存貨、固定資產或其他不動產,其會計稅收處理都與財產變賣相同。

二、破產企業清算涉及的流轉稅

1、如果企業變價出售的是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無論用於抵債,或由投資者收回,都應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

2、如果企業變價出售的是存貨等動產,則應繳納增值稅(zengzhishui)。

對於變價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根據財稅[2008]170號檔案,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zengzhishui):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破產企業尤其要注意,轉讓破產財產雖然是對企業全部資產的變價轉讓,但它與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徵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範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不應徵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範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因此應照章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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