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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需要繳清認繳資本嗎

破產清算 閱讀(5.94K)
企業破產清算需要繳清認繳資本嗎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資本制度修改為認繳資本,即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繳納出資是其法定義務,欲突破上述規定而剝奪股東的期限利益,應當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股東認繳的金額、期限都明確記載於公司章程,作為一種公示檔案,債權人應當知道這一事實,在交易過程中對此風險也應予以預見,所以以保護債權人預期利益為由來論證加速到期的正當性,實務中法院通常不予支援。
資本認繳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規定,而加速到期無疑是對認繳制的突破,而且這種突破實質上是加重了股東的責任,這種對股東責任的加重,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能通過一般訴訟途徑要求股東提前履行認繳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
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