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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要納稅嗎 | 要納哪些稅?

企業納稅 閱讀(2.98W)

近年來,資本市場的發展越來越火熱,不少投資者都加入了私募基金的投資行業。在我國,依法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之一。那麼,私募基金要納稅嗎?這個問題難倒了不少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為了解決您的疑問,本站小編特意為您蒐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私募基金要納稅嗎,要納哪些稅?

一、私募基金稅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2013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稅總髮〔2013〕8號)規定,證券、基金公司被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列為2013年指令性檢查專案。這是繼銀行、保險公司後,另外兩類金融機構進入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的檢查視野。本文主要關注基金公司涉稅政策梳理及稽查風險分析。

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產品的設計、銷售、管理等重要職能多半都要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選定的其他機構承擔。

實際上,在基金公司中,存在兩個納稅主體的界定問題,第一個納稅主體是基金公司自身是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第二,由於我國公募基金公司發行的都是契約式基金,因此,每個契約型基金也被視同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對待。

二、契約型基金納稅主體

對於契約型基金這個納稅主體而言,相關的涉稅政策還是比較明確的。我國公募基金公司發行的契約型基金分為兩類:契約型封閉式基金和契約型開放式基金。其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如下:

1、營業稅政策

對於契約型基金而言,最關鍵的政策就在於基金買賣金融商品是否涉及營業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的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對於契約型基金買賣金融商品賺取所得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3、印花稅

對於契約型基金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應照常徵收印花稅。

但是,對於契約型基金投資者(包括個人投資者和企業投資者)適用的稅收政策上,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還存在一些細微的差異。

對於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而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具體個人所得稅扣繳政策按最新規定執行);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對於封閉式基金的投資者而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基金公司納稅主體

(一)納稅重點

對於基金公司這個獨立納稅主體,應該是整個稅務檢查關注的重點:

1、對於基金公司發行基金取得的收入,並不屬於基金公司自身的收入範疇,根據財稅字〔1998〕55號檔案和財稅〔2002〕128號檔案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營業稅。這一塊收入本身就不是基金公司的收入,也就不存在對基金公司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而對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基金公司自身的收入構成包括:

(1)管理費收入。管理費收入主要來自於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等管理活動而取得的固定管理費收入和業績提成,並扣除適用情況下的專項風險準備金後按淨額確認。基金管理費是按照基金資產淨值的一定比例計提的,是基金管理公司最穩定的收入來源,佔總收入比重往往超過80%.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並按月從基金資產中收取。

費率水平視不同的基金產品而異:QDII普遍在1.85%左右;股票型或偏股型基金一般為1.5%;債券型基金多在1%以下;貨幣基金僅為0.33%。

(2)基金銷售手續費及服務費收入。基金銷售手續費收入是銷售或贖回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而實際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等。銷售服務費是按基金合同中約定的基數和年費率計算,從基金資產中收取的費用。股票型基金的認購、申購手續費多在1%-1.5%,贖回費率約為0.5%,而貨幣基金一般免收手續費。

在核算上,基金管理公司採取總額法或淨額法核算。總額法是將收取的手續費總額確認為收入,將支付給代銷機構的部分作為費用支出。淨額法則是將收取的手續費收入總額,減去屬於代銷機構收取的費用後確認收入。

在收取方式上,有前端與後端之分。前端收費,即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銷售手續費。而後端收費則是在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才收取銷售手續費。採取後端收費時,基金管理公司會根據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時間採取不同的費率,以鼓勵長期投資。

(3)利息收入等其他營業收入。其他營業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投資收益、投資諮詢顧問收入等,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收入構成中比例較小,約為5%。

(二)稅務檢查要點

1、管理費收入是基金公司主要的收入來源。在稅收政策上,基金公司應該按全部的管理費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並全部作為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在稅務檢查中,我們應該重點關注基金公司是否存在按扣除“專項風險準備金”後按淨額確認應稅收入,並以此作為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從而存在少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2、手續費收入主要是基金公司取得的申購和贖回收費費收入。當開放式基金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時,需要向基金公司繳納申購、贖回費。但是,基金公司在取得這部分手續費收入的同時,需要向各種基金銷售渠道支付渠道費用,比如向銀行、券商支付一定的業務手續費。

例如,某個人申購某開放式基金,基金公司按合同約定應收取10000元的申購費,但由於該基金是通過銀行代理髮行的,基金公司需要就這筆申購費向銀行支付2000元的代理銷售費用(這個可以按筆算,也可以按業務量統一算)。這裡就存在兩大關注點:

3、利息收入等其他營業收入。在對基金公司其他收入的檢查中,對於基金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對於基金公司運用自有資金買賣(申購、贖回)自己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時,取得的價差收入應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這個應該是稅務檢查中需要關注的要點。但是,對於基金公司從這些證券投資基金中取得的基金分配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四、私募基金稅務注意事項

1、首要的問題在於基金公司向各種代銷基金渠道支付的手續費收入企業所得稅的扣除問題。基金公司在基金的發行和後期運作中都需要向代銷機構支付代銷手續費收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規定,一般企業的佣金手續費支出不得超過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且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佣金。在合法經營資質的認定上,實際執行中基本無問題。基金的代銷渠道都需要通過銀監會、證監會相關部門批准的。

2、尾隨佣金的扣除問題。基金公司除了在基金交易時支付代銷手續費收入外,還會按照管理費收入的一定比例向銷售機構支付尾隨佣金(客戶維護費),或者以報銷費用、組織旅遊等各種方式變相支付獎勵是非常普遍的現象。

在性質的界定上,尾隨佣金及其他形式的後續支出是否可視為基金管理公司維持、競爭銷售網路的營銷費用,或認定為業務招待費支出,實務中存在很大爭議。同時,在基金公司通過比較隱蔽的代為報銷費用、組織旅遊等各種方式變相支付獎勵時。

3、基金產品營運費用的扣除問題。部分基金產品設計時,設定了銷售與服務費專案,也稱持續營銷和服務費,主要用於支付銷售機構佣金、行銷廣告費、促銷活動費、持有人服務費等,該筆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扣除,屬於基金的營運費用,由基金資產承擔。但目前基金產品本身而並非法律主體,基金產品對外的行銷、促銷的活動需要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並由管理人具體施行。

此類費用歸集核算是否準確關係到費用是由基金資產承擔還是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於基金產品本身不是納稅主體,基金產品的核算也未納入日常稅收監管的範圍,不能排除這部分本應由基金資產承擔的費用在計算基金管理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時被扣除的可能性。

4、基金公司自身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問題。基金公司按照證監會規定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但是,當基金管理公司違法違規、操作錯誤等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時,基金公司應動用風險準備金給予補償,風險準備金不足以賠償上述損失的,基金公司應使用其他自有財產進行賠償。

例如,在風險準備金制度沒有建立之前,貨幣基金曾因銀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產生過巨大損失,有三家基金公司從自有資金中拿出了3億多元用於彌補貨幣基金的損失。

一般情況下,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作為獨立納稅實體,其相關的盈利和虧損都應該由基金持有人承擔,基金公司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是,對於資金公司自身違法違規、操作錯誤等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基金公司應進行補償。

5、基金公司在基金營銷中會給予申購基金份額的投資者已經的積分獎勵,積分可以兌現。但是,如果基金公司給予持有積分的基金投資者額外抽獎機會時,則基金公司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專案,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6、其他相關費用的扣除,例如罰款、捐贈、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與工資相關的三項經費、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常規專案,應對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稽核基金公司在企業所得稅扣除時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超標扣除等問題,這裡就不再一一詳述了。

7、基金公司人員個人所得稅的檢查應該是關注重點。近年來,基金管理公司業績突飛猛進,公司僱員的薪酬水平也大幅提高。除了正常的工資獎金的增長外,公司還通過報銷費用的形式給員工發放福利補助,而報銷的票據更是五花八門,甚至包括許多日常生活用品。因此,稅務機關在基金公司稅務檢查中,應重點關注基金公司向員工,特別是基金經理髮放的各種收入是否依法代扣代繳了企業所得稅。是否存在用會議費發票、辦公用品發票、住宿費發票等各種形式進行報銷,從而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私募基金要納稅嗎?綜上看來,私募基金公司是需要納稅的。一般來說,私募基金根據其成立形式不同其繳納的稅種也不同。國家對於契約型、合夥型以及公司型私募基金都有不同的納稅的方案,只需要相應主體在納稅時及時申報、繳納即可。若是您不知道如何申報,委託優秀的稅務律師幫助您處理您的稅務相關問題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