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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隱私權、名譽權訴狀中需要寫明被告的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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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隱私權、名譽權訴狀中需要寫明被告的名稱嗎?

侵犯隱私權、名譽權訴狀中需要寫明被告的名稱嗎?

1、侵犯隱私權、名譽權訴狀中需要寫明被告的名稱,除此之外,還需要寫以下內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同樣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二、侵犯隱私權和名譽權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名譽權的主體除了公民之外,也包括法人。法人名譽權的好壞直接影響它的對外交往及經濟利益。而由於隱私權的宗旨是保護個人的內心安寧不受攪擾,法人則不具有自然人的生理功能,不存在精神上的愉悅和痛苦問題,法人雖然也有不宜公開的祕密,但這屬於商業祕密的範疇,而不是隱私權的內容,所以法人不能享有隱私權。

2、性質不同。名譽權是權利主體就自己的社會評價所享受利益的權利。而隱私權則主要是指權利主體的個人資訊不被非法獲取和公開,私人生活不受非法干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的權利。

3、侵權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一般是採取無中生有,侮辱、誹謗等方式貶損他人的人格,從而使其名譽受到損害;而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則多為非法獲取、擴散有關他人私生活的事實,干涉他人私生活等等,從而他人的內心安寧受到攪擾。前者散佈的是虛假的情節,後者披露的則是真實的情況。

4、侵權結果不同。對他人名譽的侵害,肯定會造成人格的貶損、名譽的降低;而對他人隱私的侵害,則未必造成名譽的降低,有時甚至會提高他的聲譽。例如,某夫婦自幼收養了一個父母雙亡的孤兒,為了孩子的心靈不受創傷,他們一直對其隱瞞這一事實。一位知情者違揹他們的意願把這件事向社會披露,這顯然是侵犯了這對夫婦的隱私,但他們的名譽並不會因此受損,而可能會得到社會廣泛讚揚。

5、處置權不同。隱私權包括個人資訊不被非法獲悉或公開,個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三項內容,其中有關個人資訊的保密並非絕對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將其公佈於眾,也可以授權他人公開發表,也就是當事人可以放棄這部分隱私權;而名譽權的中心內容是社會對當事人的評價,這一權利是不可放棄的,他不能自行或授意他人貶損自己的名譽。

6、責任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方式,而侵害隱私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

隱私權、名譽權等,是法律所賦予給公民的權利,違法實施侵權者,首先可能需要承擔向被侵權者支付補償、或者是賠償金的義務。如果侵權行為構成犯罪,還有可能因為被侵權者、或者是檢察院提出訴訟請求,而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