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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稅收問題根據收入型別差異

企業納稅 閱讀(1.76W)

一、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稅收問題根據收入型別差異

在這種收入型別下,因合夥人的種類不同,在納稅上也有所差別。

1、合夥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該部分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也是159號文的直接規定,“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也有觀點認為,根據合夥企業“透明體”的特點和稅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給合夥人時法律性質應當維持不變,因而機構投資者取得的該部分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述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當依據該條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至少目前來看,這種觀點很難在實踐中行得通。

2、合夥人為個人投資者的,依據84號文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部分收入應當適用“利息、股息、紅利”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公司合夥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益

在這種收入型別下,合夥人的納稅情況同樣與合夥人種類有關。

1、合夥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合夥人為個人投資者的,按照91號文的規定,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則可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公司合夥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是關於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稅收問題根據收入型別不同有什麼不同的解答。稅收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每一個納稅人都要主動、積極、及時納稅,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本質上來說是一樣的,只是繳納的稅率不同。稅收是國家實現收入的一種強制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