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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登出後的責任承擔

企業登出 閱讀(3.06W)
合夥企業登出後的責任承擔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債務責任的方式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夥人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並且在各合夥人間互負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
第三十五條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