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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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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消防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主要是保障消防安全。

《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割槽、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1、在作業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3、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報告。

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

二、我國對監護人還有其他哪些規定?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消防監護人肯定是兼顧消防安全,除了最基礎的組織消防演練和對單位的消防設施裝置進行全面的檢查之外,還要制定該公司的一個總體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具體應急預案,以及必須要按照標準來配備消防設施,並且要時常檢查這些設施裝置是否完好,是否需要進行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