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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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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合同

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合同

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合同

甲方: 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省(區、市)農業(牧)廳(委、局)

為保障農業生產救災用種需求,嚴格落實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規範儲備管理,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受甲方委託承擔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承儲單位、儲備地點及儲備種子的種類、品種、數量按照甲方下達的《_______年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落實。

第二條 儲備期限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將依照有關要求,根據乙方完成的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於_____年_____月底以前,按財政部有關規定撥付給乙方______年種子儲備補助資金。除此之外,甲方不再負擔其他費用。

乙方應按照儲備任務將儲備補助資金及時撥付給承儲單位。種子儲備補助資金為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四條 乙方應與承儲單位簽訂二級儲備合同,確保儲備種子的品種、數量、質量及儲備時間,儲備的種子要達到國家相關標準。

第五條 儲備種子的調撥權在甲方,乙方不能擅自動用。若因受災等特殊原因需要調撥救災備荒種子的,必須由受災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甲方提出調撥申請。

第六條 救災備荒種子的調撥本著保本原則,調撥價格由調出和調入雙方共同商定。

第七條 乙方接到甲方《同意動用國家救災備荒種子通知書》後,應儘快組織儲備種子調撥,並於調運之日起30日之內,將調撥種子的品種、數量、質量、調出(入)時間和地點及救災面積、挽回經濟損失等情況如實上報甲方。

第八條 乙方應於2010年9月30日之前,以正式檔案向甲方報送本年度救災備荒種子儲備工作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任務的落實情況,儲備種子的調撥情況,儲備種子在救災中發揮的作用和效益,儲備合同的執行情況,補助資金申請表,以及下一年度擬承擔的國家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計劃。

第九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執行本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乙方執行不到位的,甲方有權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條 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不得違約。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規定,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儲備補助資金,並取消乙方下一年度承儲救災備荒種子的資格,乙方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涉及違法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需要改變儲備計劃的,必須報經甲方批准同意。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另行協商。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開始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 方: 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區、市)農業(牧)廳(委、局)(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