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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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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合夥)

律師函(合夥)

吳**:

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受楊**(以下簡稱“委託人”)之委託,指派袁麗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就您與委託人舞廳入股一事致函如下:

{子問題開始}一、特別事項說明:

1.在發表本意見之前本所律師已聽取了委託人的陳述,並要求其作出了真實性承諾;

2.本函目的在於告知您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本函所載內容並不代表受指派律師在具體案件中的代理意見,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在本案件中的觀點;

4.本函不表明委託人對您的誠信狀況發生任何懷疑;

5、本函不代表委託方放棄了諸如訴訟等其它追索方式。

{子問題開始}二、經閱讀委託人所提供資料及聽取其陳述,我們瞭解到:

1、委託人在上海市松江區九新公路*弄*號*層開設了一家舞廳,2017年3月您與委託人取得聯絡,稱想要入股該舞廳,適逢委託人經營時資金緊張,故同意您入股,經磋商,雙方於2017年3月9日達成口頭協議,由您出資55萬元獲得該舞廳50%的股份,雙方共負盈虧。入股後您需對舞廳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房租、物業費、網費、水電費、裝修裝潢費、消防設施費、日常開支等)按50%的比例履行支付義務,同時您有權參與經營,並按50%的比例對舞廳經營淨利潤進行分紅。

2、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後您陸續支付了委託人578,800元,已成功入股(其中10萬元由您朋友朱**代為支付至委託人)。

3、2017年10月30日您與委託人經友好磋商,就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10月30日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房租、物業費、網費、裝修裝潢費及招待費,消防設施費不包含在內)進行對賬,簽字認可了一份入股清單,經結算在該時間段內您應負擔763,566.9元。

4、2017年10月31日之後所產生的各項成本您拒絕按比例承擔責任。在此期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由您承擔的部分已由委託人墊付。

5、您與委託人合作近一年,但以各種理由遲遲不與委託人簽訂正式的書面入股協議,在參與經營的過程當中屢屢生疑,拒不履行義務,此已影響到雙方合作及舞廳的日常經營。

{子問題開始}三、函告內容

為定紛止爭,促進雙方友好合作,本所律師代表委託人書面函告如下內容:

1、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發生的各項經營費用應由您承擔的部分共計131,270.694元,清單如下:

{子問題開始}房租:39198+39198+39767+41755.3=159918.3,按50%比例計取:159918.3*50%=79959.15元;

{子問題開始}物業費:2783.272*4=11133.088,按50%比例計取:11133.088*50%=5566.544元;

{子問題開始}網費:205*4=820元,按50%比例計取:820*50%=410元;

{子問題開始}裝潢費(五金):1470元,按50%比例計取:1470*50%=735元;

{子問題開始}消防設施費:89200元,按50%比例計取:89200*50%=44600元

以上總計為131,270.694元,水電費等另行結算。

2、望您仔細斟酌,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個自然日內支付委託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2月28日尚未支付的費用共計316,037.594元,計算方式為:

763566.9+131270.694-578800=316037.594元

3、您在收悉本函後如有任何意見的,可採取電話、郵寄信件等方式聯絡委託人或本所律師。

以上內容,敬請斟酌,以免訟累。本函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您處,一份委託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

袁 麗 律師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