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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影視製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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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影視製作合同)

律師函(影視製作合同)

***有限公司: 

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受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委託人”)之委託,指派袁麗律師(以下簡稱本所律師),就貴司與委託人影視製作合同糾紛一案致函如下:

{子問題開始}一、特別事項說明:

1.在發表本意見之前本所律師已聽取了委託人的陳述,並要求其作出了真實性承諾;

2.本函目的在於告知貴司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本函所載內容並不代表受指派律師在具體案件中的代理意見,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在本案件中的觀點;

4.本函不表明委託人對貴司的誠信狀況發生任何懷疑;

5、本函不代表委託方放棄了諸如訴訟等其它追索方式。

{子問題開始}二、經閱讀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及聽取其陳述,我們瞭解到:

2017年4月貴司與委託人簽訂了一份《影視製作合同書》,委託人接受貴司委託拍攝製作《2017創業新生態高峰論壇暨第二屆創業盛典》開場視訊以及大紅鷹品牌宣傳視訊,合同金額為52,000元,普通發票稅點為3%,稅後共計53,560元,委託人應在2017年4月20日前交付正片。

嗣後,委託人按貴司要求完成正片製作,並於2017年4月19日完成交付。迄今為止貴司只支付26,000元(含稅),尚有27,560元(含稅)未支付。

另查明,2017年4月20日,在水立方舉辦的2017創業新生態高峰論壇暨第二屆創業盛典中貴司已使用委託人製作的視訊。

{子問題開始}三、函告內容

1、經合意簽訂的合同書對雙方皆具有法律約束力,貴司與委託人應共同信守,望貴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個自然日內支付委託人27,560元(含稅);

2、貴司在未足額給付款項即使用視訊之行為已涉嫌侵權,委託人有權向貴司主張權利;

3、貴司在收悉本函後如有任何意見,可採取電話、郵寄信件等方式聯絡委託人或本所律師。

以上內容,敬請斟酌,以免訟累。本協議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貴司,一份由委託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

袁 麗 律師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