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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與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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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周XX與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0)黔0201民初2662號

原告:周XX,男,漢族,1980年4月9日出生,住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

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盧林學,系貴州崇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XXXX10866755。

被告: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盤水市鐘山區南環中XXl棟1至2,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52XXXX7460205D。

法定代表人:羅X,系該公司執行董事。

一般授權委託代理人:李XX。

一般授權委託代理人:陳X。

原告周XX與被告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6月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及委託代理人盧林學,被告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XX、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公司向原告周XX立即支付工程款51867.36元;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公司向原告周XX立即支付質保金12429.12元,上述共計64296.48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8日,原告與被告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約定被告公司將某某凱安XX廈裙樓一至四層、地下室車庫所有內牆面、柱面、塔樓的瓷粉工程承包給原告進行施工,承包單價為人工費5元/米(含腳手架費)。結算付款方式為乙方進場完成總面積60%以上並經被告公司、監理驗收合格後方可報進度,中途按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預支,最後結算需扣除原告總工程款的3%作質保金,一年後無息退還。後原被告雙方於2016年12月29日就該工程簽訂《補充合同》,對《承包合同》作如下調整:一、所有簡體樓梯間在原合同上增加踢腳線採用乳膠漆刷塗,承包單價案原合同的基礎上增加人工費1元/m2(即按承包單價人工費6元/m2)。二、裙樓商場一至四層刮瓷粉時增加陰陽角線條,承包單價案原合同基礎上的增加人工費3元/m2,即按承包單價8元/m2。三、地下室車庫負二至負一層所有內牆面、柱面刮瓷粉兩道成活,按原承包合同單價人工費5元/m2。四、裙樓商業一至四層及地下車庫負二至負一層天棚面、樑側面、樑底面噴乳膠漆(深灰色2遍),含對已經安裝的構件造成汙染的,需清理乾淨,按人工費2元/m2展開面積計量。原告已於2018年12月20日將所有工程全部完工。經雙方計量結算,被告公司應付原告工程款共計427824元(其中質保金12429.12元)。2019年3月份原告與被告公司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增加了商場一層改消防通道刮瓷粉的工程,承包單價為8元/m2,經雙方計量結算,工程款為1642.48元,以上兩項共計434296.48元。被告公司已支付了原告360000元,加上被告公司向原告預支的10000元,被告共計支付了原告工程款370000元,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51867.36元及質保金12429.12元,工程質保一年的期限已經屆滿,被告依法應予以支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質保金,但是被告總是以各種理由故意敷衍拖延拒絕支付,被告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綜上所述、原告周XX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向貴院具狀起訴,懇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周XX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影印件1份,用於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及身份資訊;2、承包合同、補充合同影印件各1份,用於證明涉案工程系被告與原告簽訂,且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且對原單價進行調整;3、2018年及2019年刮磁粉計量書、現場簽單影印件各1份,用於證明原告完成工程後,經被告簽字蓋章並確認工程及工程總價款434296.48元,被告公司僅支付370000元;4、銀行個人賬戶明細表影印件4份,用於證明原告在被告公司從事裝修工程期間,均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事實,總計支付370000元,其中10000元是現金支付,其餘均是銀行轉賬。

被告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辯稱,工程款一直都是由某某1公司支付,我方只是代為管理及監督工程進度,工程是某某1公司的工程,我方只是代管責任,付款與我方無關。

被告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附屬工程專案委託書影印件1份,用於證明我公司受某某XX公司的委託,跟蹤驗收該工程的質量與進度;2、銀行轉賬憑證影印件25頁,用於證明我公司無權支付工程款,全部工程款由某某XX公司支付,我公司從未從賬上支付給原告方一分錢。

當事人雙方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質證。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影印件、承包合同、補充合同影印件、4份銀行個人賬戶明細表影印件,被告提交的25頁銀行轉賬憑證影印件,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2018年及2019年刮磁粉計量書、現場簽單影印件,能證明雙方對工程量及工程總款進行結算,工程總價總計421867.36元(不含質保金)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提交的附屬工程專案委託書影印件,僅反映某某XX公司委託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跟蹤驗收該工程的質量與進度的事實,但該委託書屬內部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故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案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2月8日,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甲方)與周XX(乙方)簽訂承包合同,雙方就某某凱安XX廈內牆面刮瓷粉專案進行約定,結算付款方式為乙方進場完成總面積60%以上並經甲方、監理驗收合格後方可報進度,中途按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預支,最後結算需扣除乙方總款的3%作質保金,一年後無息退還。2018年12月20日,雙方就工程價款按扣除3%質保金的方式進行結算,結算金額為420224.88元(不含質保金),質保金為12429.12元;2019年7月17日,雙方就新增工程量進行結算,工程價款為1642.48元(未扣質保金);兩次工程價款總計421867.36元。結算後,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向周XX支付共370000元,周XX多次催告餘款未果,故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周XX與被告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及《補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系真實有效合同,雖被告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抗辯稱是受某某XX公司委託代為管理及監督工程進度及支付工程,但其雙方的內部委託關係,不能對抗本案原告周XX,故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被告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應向原告周XX支付工程款。依據雙方於2018年12月20日、2019年7月17日簽訂計量書,可以認定涉案工程不含質保金總價款為421867.36元、質保金為12429.12元,扣除被告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已支付370000元工程款,故被告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還應向原告周XX支付工程款51867.36元,因此對原告周XX主張支付51867.36元工程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援。鑑於合同約定一年質保期已過,故對原告周XX要求被告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支付質保金12429.12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周XX工程款51867.36元、質保金12429.12元。

如被告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8元,減半收取704元,由被告某某XXX物業管理服務公司負擔(原告已自願預交,被告將自己負擔部分連同上述款項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併返還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起上訴,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以內,向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羅X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劉X

書記員蘇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