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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文書的起草及制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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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文書的起草及制發制度

公司文書的起草及制發制度

第一條 設立目的

為規範本公司文書起草和制發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細則所稱文書,包括公司各種通告、通知、會議檔案或傳閱檔案、機構內部檔案以及對外發文。

凡公司內的公務檔案除有特殊規定外,一律依照本制度。

發往公司以外的檔案除有特殊規定外,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文書的制定

1.文書內容

文書的內容需要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1)檔案應是一文一事,簡單明瞭,適用楷書;

(2)除有特殊規定外,應註明以下事項:文號、發文日期、發文機關(發文者)、收文機關(收文者)、檔案標題、檔案擬稿人及有關責任者;

(3)檔案標題應簡潔明瞭,準確鮮明地揭示檔案內容;

(4)文字應通俗易懂,儘可能口語化;

(5)行文要層次清楚,重點突出;

(6)對於檔案中引用的其他相關檔案,要註明其檔案號及日期。

(7)陳述理由和經過時,若正文繁複,則將此部分內容作為附件記於另外的紙上。

2.文書格式

(1)檔案通常在第一行寫上文號,第二行寫上能揭示檔案內容的標題,另起一行寫制發年月日、制發者名稱,再一行寫明收件人姓名,然後在下一行寫檔案內容。

(2)屬於複審呈報的檔案,通常採取在檔案末尾用後記的形式說明,並在檔案末尾隔一行處寫下複審件的號碼、必要事項、年月日及複審者姓名。

(3)由_____發出的指令性檔案上應寫收文單位的名稱,必要時要寫上號碼和年月日。

(4)檔案制發者及收件者應註明職務,署名或蓋章。檔案處理人將以此作為依據。但同時發往多個單位的檔案,如通知等,為了簡便,多采用印刷品,此時簽名及蓋印即可省略。

(5)檔案號按如下方法編制:

A機關內部檔案可註明本科室代字或代號,連續性檔案應注有連續號;

B對外行文時應註明本公司代字或代號。

(6)對於定期制發文件或使用頻率較高的檔案,為簡化手續,可事先規定好行文格式和文例,並以此為準事先做好印刷準備。

(7)在書寫或印刷檔案時應為事後的整理、裝訂留下空白處。

3.文書其他要求

(1)文書需要按規定適用特定紙張。

(2)文書原則上應用黑色墨水書寫或印刷。在使用墨水時要特別注意紙張的效能,文字應清晰可辨。

(3)內容簡單、非機密檔案不一定密封發出,可直接傳閱或傳送。

4.文書分類

發文單位根據檔案的不同作用,依以下原則區別使用不同文種:

(1)提案,不僅僅是發出指令,而且希望將其意見廣為討論。

(2)承認,就有關事務進行認定。

(3)請示,所報內容等候裁定。

(4)報告,關於批示的答覆性彙報。

(5)申請,請示對自己或有關事項處理的許可和承認,也可用於單方面提出申請。

發文單位對下屬釋出的檔案,依以下要求區別使用:

(1)指示,對申請、請示及要求的答覆。

(2)傳達,有關事務上的指令。

(3)訓令,命令或注意事項。

不在前地二條之列的檔案有以下類別:

(1)通牒,有關業務的通報。

(2)照會,意見或需要回復的事項。

(3)問答,對照會的答覆。

5.文書的審批

(1)文書定稿前須經_____審批。

(2)凡需要呈遞______的檔案,須逐級上報。須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寫出意見,註明呈報_____的姓名,然後上報。若不需要呈報,則在該文書右上方空白處註明辦文單位的名稱、文號、年月日。

(3)稽核者須對檔案的形式、內容進行認真審閱、核查,對不當之外加以修改,使之明白無誤。

6.檔案信封要求

檔案信封上的記錄,依照以下各條進行。

(1)普通檔案的信封上,要寫明送關單位的名稱,同時在左上方寫上是否加急、掛號等,信封右下方寫發文單位。

(2)祕密檔案的信封上,除要在下面的左側寫上“祕”的字樣外,其他參照第一條。

(3)必須收文者自行開啟的檔案,信封上要寫清姓名同時在左側寫上“親啟”字樣。

(4)機密檔案要用二屋信封,內封上寫檔案標題。外封上的標識參照以上各條,在左側寫明“祕”的字樣。

(5)檔案內容特別需要保密的或其他重要重要內容的可參照前項。

7.電信傳達的文書

依靠電信傳達的檔案,要求特別簡明,避免使用容易誤解的文字,並省略敬語,以使電文簡短。電報通常在能動性處註明發電單位的代號。重要的電信文書,在發出電報的同時,還應將有關材料以書寫或印刷成文送交收件人。

第四條 文書的傳送

1.除有特別規定外,發文通常應按下規定註明發文機關(發文者)。

(1)辦公室檔案註明_____姓名;

(2)機關內部檔案註明_____姓名;

(3)對外發文註明_____名稱;

(4)會議檔案按規定署名,原則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註明______,各各委員會註明_____姓名。

2.發文時對收件人應按如下規定書寫:

(1)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理事等應註明其姓名及職務;

(2)對全體會員可書寫“各位委員”;

(3)對某一特定委員可註明該委員姓名及所在單位名稱。

第五條 附則

本辦法經_____核准後實施,增設修訂亦同。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