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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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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協議

甲方: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絡電話:

乙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絡電話:

甲方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監督掛牌公司的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實行自律管理。乙方是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其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掛牌申請及相關檔案,並取得了甲方同意掛牌的審查意見及中國證監會核准。

為規範乙方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行為,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公司法》、《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規定,簽訂本協議。

甲方的權利:

甲方有權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授權範圍內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甲方有權依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細則、指引、通知等規定(以下簡稱“甲方業務規則”)對乙方的股票掛牌、公開轉讓、終止掛牌等行為進行管理。

甲方有權依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掛牌費。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製定甲方業務規則並及時公佈,為乙方及其他市場主體參與市場活動提供製度保障。

(二)甲方負責運營、管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釋出市場資訊,為乙方及其他市場參與主體提供正常的資訊環境。

甲方負責提供股票轉讓平臺及相關設施,安排乙方股票掛牌,組織乙方股票轉讓活動。

甲方負責提供資訊披露服務平臺,安排乙方首次掛牌資訊披露及日常資訊披露。

甲方應當接受乙方的諮詢,對其股票掛牌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導。

乙方的權利:

(一)乙方有權向甲方諮詢股票掛牌操作事宜,並獲得甲方的指導。

(二)乙方有權獲得甲方提供的股票轉讓、資訊披露平臺及相關設施服務。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管及管理。

(二)乙方承諾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檔案。乙方進一步承諾遵守甲方業務規則,履行包括但不限於規範公司治理、資訊披露等義務。乙方應保證並責成其包括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內的全體員工理解並遵守本協議內容。

(三)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掛牌時和掛牌後作出的承諾檔案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本協議的附件。乙方應保證其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簽署該等承諾檔案。

(四)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繳納掛牌費。

(五)乙方應按要求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培訓。

(六)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掛牌要求的公司行為或其他事件。

掛牌費:

(一)掛牌費包括掛牌初費和掛牌年費,由甲方依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

(二)乙方應當在掛牌日前繳納按照掛牌首日總股本計算的掛牌初費,並在每年7月15日以前一次性繳納按照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股本計算的本年度掛牌年費。

(三)掛牌當年的掛牌年費按照掛牌首日的總股本和實際掛牌月份(自掛牌日的次月起計算)予以折算,與掛牌初費一併繳納。

(四)乙方逾期繳納掛牌費,甲方有權每日按應繳納金額的3‰收取滯納金。

(五)經甲方催告後,乙方於10個工作日內仍未繳納的,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監管措施,並保留向乙方主張其違約造成之全部損失的權利。

(六)乙方股票終止掛牌後,已經交納的掛牌費不予返還。

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業務規則執行。

與本協議的解釋或執行有關的爭議及糾紛,應首先由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之日起的30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儘管有前款內容,本協議其他不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甲方業務規則內容相牴觸的條款持續有效。

乙方申請終止或被甲方終止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本協議自終止掛牌之日自動解除。本協議解除不影響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張本協議項下未結費用、滯納金支付的權利。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_______年____ 月 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