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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電視)製版權轉讓合同

版權合同 閱讀(2.08W)

電影(電視)製版權轉讓合同

電影(電視)製版權轉讓合同

作者:

委託代理人:

製片人:

一、作品的名稱: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發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發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謄清手稿或列印稿。

三、作品的字數: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轉讓費的數額及支付的方式:

1.製片人以一次總付的方式支付轉讓費 元;

2.製片人支付轉讓費應採用現金。

3.支付轉讓費的期限:

六、轉讓的權利

作者同意,在製片人付給轉讓費的前提下,將作品的下列專有權轉讓給製片人:

1.為拍攝電影(電視)片而改編該作品;

2.複製所製成的影片拷貝或錄影帶;

3.以電影(電視)形式公演該作品(或其改編本);

4.以電影(電視)形式,通過廣播電臺或電視臺,廣播或播映該作品或其改編本:

5.以電影(電視)形式,發行該作品的電影拷貝或電視錄影帶;

6.以成冊小說(不得超過 字數)或連載形式出版改成電影(電視)的改編本;

7.廣播或傳播演員現場演出該作品改編劇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擔保義務:

1.該作品系作者自己創作,同時自己合法享有所轉讓的一切專有權,該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權的內容;

2.該作品不包含任何誹謗他人的內容;

3.所轉讓的權利未同時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為抵押財產或其他財產轉移給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為禮物贈與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後的 年內,作者未經制片人同意不得將作品付諸其他人公開表演;

八、製片人對原作修改權的範圍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製片人為攝製電影(電視)目的而改動原作的題目、人物、情節和對白等,或將該作品與其他文學作品、戲劇或音樂作品相結合。

九、作者收回權利的條件:

如果製片人在合同生效後一定時間(一般一年左右)並未開始拍攝,或在商定的時間內雖開始拍攝,但未在商定的時間內完成,則作者有權要求收回所轉讓的權利。如果屆時製片人已將其中部分或全部權利再轉讓給第三方,則由製片人負責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權利。

十、製片人的義務:

1.根據作品製作成電影(電視)片;

十一、製片人能否再轉讓改編權,由雙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製片人有權將轉讓著作權的部分從屬權利,許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三、違約責任:

1.作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交付稿件,製片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作者的違約責任。

2.製片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製片人的違約責任。

3.……

十四、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機構裁決。該裁決為終局裁決,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訴。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簽字):

住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簽字):

住址(或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製片單位:

代表人(簽字):

地址:

郵政編碼: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