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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該如何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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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該如何書寫?

借條該如何書寫?

{子問題開始}借條該如何書寫?

借條[1]

為購買房屋[2],今收到[3]韓梅梅[4](身份證號:234……808)[5]以現金/銀行轉賬[6]出借的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7],借期陸個月[8],月利率佰分之壹(1%)[9],貳零貳零年柒月貳拾玖日到期時本息一併還清。如到期未還清,願按月利率佰分之貳(2%)[10]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11]

借款人:李雷[12]

(身份證號:765……117)

貳零貳零年壹月貳拾玖日[13]

[1]標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新增內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後一頁。

根據兩高兩部《非法放貸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出借人2年內出借10次以上,即有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初步刑事風險。

[2]“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後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另外,書寫借條正文時應注意左右儘量靠近紙張邊緣,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條持有人新增內容。

[3]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到”字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一旦發生糾紛,借款人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仍極為常見,為進一步避免此種訴訟風險,本範本採取了{子問題開始}“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種較不常見的表述,以更加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4]此處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種寫法的,應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名字一致。

[5]出借人的姓名後應附身份證號,因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而身份證號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後就出借人是誰發生爭議。

[6]“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並非現金而系銀行轉賬,則應將此處的“現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賬”,同時應保留銀行轉賬憑據,且在轉賬時應在附言中註明“出借”二字。金額較大的借款,建議採用銀行轉賬方式,以免之後發生訴訟時就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發生爭議。

[7]金額應既寫漢字大寫數字,也寫阿拉伯數字,以避免之後就是否存在篡改發生爭議;同時幣種也要寫明,且需特別核對漢字大寫數字與阿拉伯數字的一致性。

[8]借期必須明確,以免因何時還款發生爭議;借期也要大寫。

[9]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理由同前。同時,應注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支援的利率上限為年利率24%。另外,民間也常將利率表述為不規範的“月息幾分”,如“月息兩分”,一般指“月利率2%”(民間各地幾分幾釐方式的利息表達習慣並不一致),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利率應採用“年利率X%、月利率X%、月利率X‰”的方式予以準確表述。

更重要的是,根據《非法放貸意見》第二條的規定,約定超過36%的年利率,將會加大構成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

[10]應在借條中寫明高於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但逾期利率超過年24%的,法院亦不予支援),此種表述亦能敦促借款人儘快還款;附大寫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寫明逾期後的計息基數是到期未還的本息合計,但由於部分法院判決中對此種合計計息基數並不支援,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本範本未採用此種寫法。

[11]“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新增內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於借條行文必須簡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管轄、糾紛解決方式等條款在本範本中均不作表述。

[12]在法律術語中,借款人僅指借入款項的人。借款人的姓名應寫全名並與身份證記載姓名一致且附身份證號,理由同前,且出借人起訴立案時法院經常要求提供被告身份證號。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就借條是否是借款人書寫發生爭議時,字跡鑑定的費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張借條上的字跡都具備可鑑定條件。如條件允許,借條最好書寫在借款人身份證正反面影印件的上方。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自2018年1月起施行,該解釋確立了“共債共籤”的原則,也就是說,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未簽字或未認可的,法院一般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具體到借條出具的場合,如果債權人希望借款人的配偶一併承擔還款責任的話,則需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條上借款人處一併簽名並摁手印。

[13]該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並應大寫,理由同前。借條末尾日期(或身份證影印件)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條書寫中如有塗改,應要求借款人在塗改處摁手印,但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清潔無塗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款人此時應特別注意作廢借條是否已經徹底撕毀)。如條件允許,借款人應要求將借條原件影印一份留存(借款人至少做到手機拍照留存),並要求出借人在影印件上手寫“以上覆印件內容與借條原件一致”並簽名確認,以防儲存借條原件的出借人塗改借條。

【問題說明】

1、問:為什麼借條範本中不寫管轄條款?

答:如果是借款合同,那麼付款方式、管轄條款、地址確認條款、糾紛解決方式條款等必然一應俱全,但此範本的定位是借條,簡短的借條,所以這些內容都從略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於2015年2月施行後,大多數法院在實踐中均支援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具有管轄權。

2、問:為什麼要明確借期?不明確借期的話,可以隨時主張,不會時效失權。

答:第一,訴訟時效的問題永遠存在,不能避免,即便不明確借期,出借人首次主張還款後亦起算訴訟時效,一旦發生訴訟,則何時曾首次主張,仍然會是爭議焦點,所以不如把借期寫明確;第二,廣泛查閱案例就會了解,實踐中,法院單純因時效問題而不支援出借人的,可謂罕見;第三,不約定借期,就無法約定比借期利率更高的逾期利率,而且高於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也能督促借款人儘早還款;第四,不約定借期也與實際交易習慣不符,大多數民間借貸在出借時都會明確還款期限;第五,2017年施行的《民法典》將訴訟時效從原先《民法典》規定的2年延長為3年,由此時效爭議也會相對減少。

3、問:現金或銀行轉賬,何種還款方式更為妥當?

答:從有利於借款人的角度來說,銀行轉賬一般更為妥當,畢竟匯款附言、單據、銀行記錄結合起來能充分證明已經還款。但從出借人的角度而言,如之前系現金出借但之後借款人用銀行轉賬方式還款,則增加了出借人潛在的訴訟風險,比如有的惡意借款人可能主張早已現金還款、轉賬款項系其另行出借。

4、問:借款本息一併還清之後,借條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