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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借條該如何寫

個人債務 閱讀(1.81W)

擔保公司借條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公司擔保借條,這主要是指在公司出具的借條裡面,同時還對擔保等事項作出了約定。那麼這個擔保公司借條該如何寫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這方面的內容,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告訴你具體答案。

擔保公司借條該如何寫

借 條

今借到cc 人民幣(大寫) ,¥(小寫) 。承諾於年月日之前還清,若逾期還款,則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其計算方法為:所欠借款本息之和的4‰乘以違約天數)及實現債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借款人:(簽名、指印) 聯絡電話: 共同借款人:(簽名、指印)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 連帶保證人(簽名)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 諾 書

一、本人自願為 提供情 萬元借款連帶責任擔保。

二、如借款人到期不及時歸還,由我代為還清所有款項,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債權人主張債權的訴訟費、律師等一切費用。

三、擔保期限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四、本擔保為不可撤銷的、不可免除的、連帶和無限責任的擔保責任之擔保。

承諾人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寫借條的注意事項

一、偷龍轉鳳

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一些別有用心的債務人和粗心的債權人之間。如張某借現金給李某,李某在收到現金後向張某出具此前已經起草並寫有李某姓名的借條(該借條是李某讓第三人書寫並簽署李某姓名的),之後李某矢口否認借款事實。鑑於借條並非李某本人簽署,即使張某起訴至法院,由於現金借貸,張某沒有留有銀行轉帳等其他輔助證據,也沒有其他相關的證據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同時李某也無懼於筆跡鑑定,因此,張某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

二、“借”、“貸”不分

有些人在對“借”和“貸”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況下胡亂書寫借條,導致債權人和債務人主體身份產生顛倒而混淆,從而引起爭議。如張某借錢給李某,李某在書寫借條落款時寫“貸款人:李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是指借出款項、之後成為債權人的一方,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項、之後成為債務人的一方。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為借入方,在借貸法律關係中的主體身份應為借款人而非貸款人,如按上述寫法則容易造成借貸法律關係主體顛倒,如果再遇到借條內容書寫不規範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況時,則容易引起糾紛。

三、借“入”、借“出”不分

有些人在對借“入”和借“出”沒有寫清楚,同樣會導致債權人和債務人主體身份產生顛倒而混淆,從而引起爭議。

如張某借錢給李某,李某在書寫借條時寫“今張某借李某人民幣1000元”(類似的還有“今張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幣1000元”),之後借條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均在借條上簽字。此時,問題出現了,是張某借錢給李某還是李某借錢給張某呢?由於我國傳統文化的博大精深,按照上面的文字表達,可以同時被理解為兩種不同的意思,糾紛一觸即發。

四、此“還”,非彼“還”

有些人在還款的時候沒有寫清楚,同樣容易引發爭議。

如張某借1000元給李某,李某向張某出具借條,之後李某歸還了300元,雙方將此前借條作廢,由李某重新出具借條“李某借到張某1000元,現還欠款300元”。此時,問題再次出現,300元是已經歸還了的款項還是目前尚欠的款項,歧義仍然存在。

五、無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款,可在二十年內的任何時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一旦主張權利,便即使起算兩年的訴訟時效 。

有些人認為,如果即使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只要拖延超過兩年不還,債權人亦無向其主張權利或無證據證明曾向其主張權利,就一定可以不還;也有對“無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款不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規定略知一二的人認為,只要是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就一定無條件適用二十年的保護時效。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上面的兩種認識都是不全面的。

如2000年1月1日,張某借錢給李某,李某於同日出具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條。2003年6月6日,張某去函向李某主張還款,因李某認為已經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未果。之後,張某得知無約定還款時間不適用兩年時效的法律規定,便於2006年起訴至法院。

在上述案例中,涉及兩個階段的訴訟時效的問題。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和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旦2003年6月6日張某去函向李某主張權利時,就不再適用二十年的保護時效了,而是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兩年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截止至2005年6月5日,當2006年張某起訴至法院時,因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當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如果李某自願履行還款義務,則張某當然有權接受。

六、數額書寫不清留後患

有些人在書寫借條時只寫小寫,沒有同時寫上金額大寫,由於借條通常只寫一份並由債權人保管,如果借條上金額只寫有小寫,則容易被別有用心的債權人修改。這也是為什麼銀行票據上的票面金額通常會要求同時註明大小寫的原因。

七、高額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有些人容易被高額利息誘惑而放貸,其實高額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外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八、利息約定不明

有些人習慣將利息連同本金一併計算並按一個數額寫入借條,這種寫法屬於利息約定不明,容易導致債務人的權利受損。

九、利息約定不明之二

有些人在借款時礙於親戚朋友之間的關係,沒有書面約定利息,導致最終無法主張利息。如張某借錢給李某,口頭約定了利息,但在出具借條時礙於情面沒有要求註明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張某將無權向李某主張歸還利息。

十、賭債等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法律規定,合法的債務受法律的保護,違法的債務則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關於公司擔保借條,當事人除了要知道具體的書寫格式外,最重要的就是在書寫過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項,只有竭盡努力的注意了這些問題,那麼才能防止日後發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同時也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