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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認定必備條件是什麼

工傷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9.52K)

勞動關係主體適格:工傷認定的物件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審查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應主要掌握以下標準:
1、用人單位是否為依法核准登記的各類企業或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
2、職工是否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
存在勞動關係: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從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督。
2、用人單位是否根據某種分配原則,組織工資分配,勞動者按照一定方式領取勞動報酬。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為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4、勞動者是否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使用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工具。
存在事故傷害事實:應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三個要素進行審查。
1、工作時間:既包括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單位要求加班加點的時間,也包括為開展正常工作所必須的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時間。
2、工作場所:一般應根據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工作紀律等方面綜合考慮,凡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如單位提供的工作休息場所、衛生間等均應視為工作場所。
3、工作原因:應從是否屬於本崗工作、是否屬於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是否屬於單位重大緊急情況等方面考慮。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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