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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關於集合計劃有什麼規定?

合同糾紛 閱讀(1.18W)

一、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關於集合計劃有什麼規定?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關於集合計劃有什麼規定?

有明文規定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什麼內容,具體規定合同應載明集合計劃的基本情況,至少應當包括:(一)名稱與型別;(二)規模、投資範圍、投資比例;(三)存續期限;(四)集合計劃份額的面值;(五)參與本集合計劃的最低金額;(六)集合計劃成立的條件和日期。

除此之外,其中還有合同應約定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委託人的權利,至少應當包括:1、分享集合計劃收益;2、按照合同約定,參與、退出集合計劃;3、參與分配集合計劃清算後的剩餘資產。(二)委託人的義務,至少應當包括: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委託資金,承擔相應稅費,支付合同約定的管理費、託管費和其他費用;2、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集合計劃可能的投資損失;3、不得轉讓集合計劃份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資管計劃和理財產品最大的區別

1、傳統的銀行理財產品一般都會給定預期收益率,而且通過銀行的管理都能達到預期收益率,漸漸地在儲戶或者投資者心目中,銀行理財產品都是保本保證收益的,雖然銀行理財的銷售人員在給客戶的風險警示書上明示“理財非存款,投資須謹慎”,但在客戶的心目中銀行理財產品本質上是一種特殊型別的保本保收益存款。

而從銀行自身的理財投資運作來看,由於所投資的債券資產可通過折溢攤收益率來計提理財產品收益並鎖定;非標資產的話,並不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交易,淨價沒有波動,只需按照持有的時間來計提收益率,因此理財產品的單位淨值1元是恆定不變的,隨著理財期限的延續,單位淨值均是往上升的。

在理財產品到期兌付的時候,可以通過續發理財或者轉回自營賬戶來實現本金和收益的兌付,收益其實是可以鎖定的。在管理費的收取上,銀行傳統理財產品除了扣除一定的託管費和應分配給客戶的收益外,餘下部分均計入管理費,這也是銀行理財產品遭到最多詬病的地方,因為很多學者、專家認為作為代客理財,本質上應當是為客戶進行財富管理,銀行應當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費,餘下收益應分配給客戶。

2、新近推出的銀行資產管理計劃,則不設定預期收益率。像工行所發行的資管計劃則是設定一個收益率臨界值,超出該臨界值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若未達到該臨界值設定了管理費回撥補償客戶投資收益的機制。從而在管理費的收取上與傳統的銀行理財產品有本質的不同。

上述不僅介紹了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必備條款中關於集合計劃的基本內容,還總結了集資資產管理計劃和理財產品的區別,主要有兩點的不同,一是傳統上理財產品相比銀行存款來說具有一定的風險,二是銀行不設定預期收益率與以往的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