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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獲得非法用工死亡的一次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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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用人單位非法用工的現象並不少見,而非法用工最大的隱患就是安全問題。一旦出了問題,對勞動者造成傷害,勞動者及其親屬十分關注賠償問題。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非法用工造成傷亡應當一次性賠償。那麼,如何獲得一次性賠償呢?主要應注意以下幾點:

如何獲得非法用工死亡的一次性賠償

確定是否非法用工:非法用工若出現傷亡,就要依法確定用工性質。《辦法》第2條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也就是說沒有營業執照不具備法律規定要件的單位用工都在非法用工的範圍,同時還包括依法成立的單位使用童工也在此列。

把握賠償費用範圍:在非法用工中受傷致殘或死亡,人們關心的就是能得到哪些賠償。《辦法》第3條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這一條很清楚地告訴人們,賠償範圍有三項,即治療費、一次性賠償金、勞動能力鑑定費。對於鑑定之前的費用,根據《辦法》第4條規定,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也是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合理計算賠償數額:有了賠償範圍,一次性賠償金應怎麼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以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賠償基數。”這個基數到勞動保障部門就可以查到。有了賠償的基數,具體的計算則根據第5條規定。也就是受傷致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支付標準,按照傷殘等級的不同,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分別按照賠償基數的16倍至1倍支付。對於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根據《辦法》第6條規定:“按照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弄清獲得賠償途徑:一些人在得不到賠償的時候容易衝動而採取違法的手段以得到賠償,這是不可取的。在索賠的過程中,一定要相信和依靠法律,因為有關法律和勞動法規規定了多種獲得賠償的途徑,一般說來有四種:一是與用人單位協商。對於非法用工緻殘者,要按照辦法第3條規定的“一次性賠償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有了勞動能力鑑定書,索賠就有了準確的依據。二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如果與用人單位不能協商解決或用人單位拒不進行一次性賠償,就要按照《辦法》第8條規定:“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三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存在非法用工的用人單位本身法律意識較為淡薄,處於弱勢的勞動者要想讓用人單位主動一次性賠償很難。因此,必要時按照《辦法》第9條“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後不服,還有第四種途徑,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