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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是怎樣的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8.67K)

退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是怎樣的

雖然我國規定已經退休的職工,再次參加工作的,此時已經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與其建立的僅僅是勞務關係,可以不用為其購買工傷保險。但現實中,退休人員被返聘而出現工傷的情況也是比較多的,那麼此時退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分析。

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僱傭活動中因工受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其關鍵就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界限—從業人員是否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然,具體適用應結合具體情況。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與法治的進步,對於此問題,必將有更明確的法律法規做依據,所以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都應加強對相關法律知識以及政策的關注,保障己方權益。具體情況如下:

1、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工傷待遇

養老保險是國家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是國家對已退休的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是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制度,國家財政要給予相應補貼。退休人員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就意味著其已享受了國家提供的相應社會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與用人單位就不能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

綜合以上規定可知,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其與單位產生用工爭議,應按照勞務關係處理。所以,如果退休人員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其與單位構成勞務關係,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

2、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工傷待遇

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前的爭議可以按照勞務關係處理,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如何處理,還有頗多爭議。以下是北京市和上海市的相關規定:

2014年5月7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原用人單位或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上海市《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自2014年9月1日施行,其第四條規定:“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單位註冊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從兩市的規定可知:對於已達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因工受傷,北京市規定應按照勞務關係處理,即根據民法要求賠償;上海市規定,如果達到退休年齡的從業人員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因工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退休人員在新單位因工受傷是否可以認定工傷,但仍然可以看出其與北京市規定的區別。而鑑於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形成勞動關係,所以可以認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單位之間的爭議按照勞動關係處理,而非勞務關係。

關於退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問題,上文已經介紹的很清楚了。此時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對待處理,其中要是退休人員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的話,那麼此時只能按照勞務關係進行處理,相比之下,可能會無法很好的保障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