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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病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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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因病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個人因病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是有的,因病解除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有什麼?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個人因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有補償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達成一致,工作交接,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出具離職證明,備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流程。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協議後會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然後結算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