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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扣除時間怎麼計算?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1W)

誤工費扣除時間怎麼計算?

受到人身傷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人支付誤工費。誤工費扣除時間怎麼計算?誤工費的要求是誤工時間包含在從受傷後到傷情完全治癒的時間段內,誤工費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具體費用的依據相關法規計算,認定的依據有單位證明和醫療證據等。由於在訴訟中原告和被告都有可能出現虛假陳述,可請律師協助避免因證據不足出現、事實不清導致的敗訴情形出現。

一、我國當前對誤工費計算標準中關於誤工時間的主要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簡稱1988司法解釋)第143條: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00司法解釋)誤工費: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03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以上三規定均是最高人民法院頒佈,效力層級一致,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優先適用,而在實務中,最經常援引的也是2003司法解釋,然2003年司法解釋規定在受害人因傷致殘情況下,誤工費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規定,卻有眾多值得商榷之處。

二、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受害人經法醫司法鑑定,被認定有傷殘等級的情況

針對這種情況,誤工費只能計算至定殘的前一日,具體表現為法醫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書上蓋章署具日期時間的前一天。例如交通事故在1月1日發生,受害人4月1日進行法醫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機構4月5日作出法醫司法鑑定結論,鑑定結論認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誤工6個月,並且其傷情構成10級傷殘”,那麼誤工費的計算時間不能按6個月計算,而只能從1月1日計算至4月4日。司法解釋這麼規定的原因,是考慮受害人在定殘後可獲得因活動能力喪失而產生的殘疾賠償金,在獲得殘疾賠償金的情況下,勞動能力喪失的損害結果已獲賠償,就不在有誤工費損失。

但交通事故欄目組律師認為該條文規定缺乏合理性。例如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被認定為10級傷殘、誤工6個月,相當於給受害者造成了10%額度的勞動能力的喪失,而且同時造成了受害者在6個月的誤工期裡,因10%額度勞動能力喪失造成了100%額度的勞動能力無法作用(例如腿部骨折的受害人無法自由行動,根本不可能從事勞動),在這6個月裡受害人是無法勞動、無法獲得勞動報酬的。如定殘時間早於6個月誤工期期滿時間,原告在定殘後若僅獲得針對10%勞動能力喪失所給付的殘疾賠償金,對於原告另外90%的勞動能力在6個月誤工期滿前的損失不能賠償補足,這顯然是不合理。

這同時引發了另外一個問題,進行法醫鑑定的時間定在何時為宜,離受傷日期越近,受害人恢復的狀況就越差,定殘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很有可能造成誤工費的計算時間少於實際誤工時間;而法醫司法鑑定時間離受傷日期越遠,誤工時間雖能全額支援,但受害人恢復的情況可能就越好,定殘的可能性就越低。

(二)受害人經法醫司法鑑定,尚未構成傷殘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誤工時間的確定很簡單,直接依照法醫鑑定裡關於誤工時間的鑑定結論即可。

醫療機構證明和鑑定證據可做為判定時間的依據,其中傷殘情形可計算到定殘日前一天。不同情況會出現不同的計算問題,如節假日包含了全部的受傷時間,則可能沒有誤工費,還有被害人因傷死亡的問題,另外鑑定的時間也值得商榷,以上因素都會影響賠償金額。有疑問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