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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根據確定依據參照什麼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W)

誤工費根據確定依據參照什麼

可能有時候當遇到交通事故的時候,會涉及到誤工費賠償這一項,或許很多人都不知道誤工費的具體涵義及具體賠償事宜,導致很多人在涉及賠償環節的時候出現疑問,那麼,誤工費根據確定依據參照什麼來進行的呢?有沒有固定的賠償標準呢?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如果受害人定上殘疾的,其誤工費可以主張到定殘之日前,而不是3個月或100天。

但是,受害人或代理人要出具醫院的病假條,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單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續誤工而實際扣發工資的證明(收入證明和誤工證明)。

如果受害人的實際月收入超過1600元的,受害人應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完稅憑證;如果受害人的實際月收入低於1600元的,受害人不用辦理完稅憑證。

如果受害人沒有固定工作,如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等,應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相關的收入證明,否則,很難獲得法院的認可。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受害人的誤工費包括但不限於工資、“三補”(如飯補、車補和話補)、獎金和津貼。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種形式。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解釋》對誤工費損失不設最高限額。對於“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人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

2.該固定收人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人,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誤工費的原因是因為受害方在遭受車禍或其他意外事故之後,導致人蔘受到損害,而不能按照以往正常進行工作,耽誤受害方本來應有的正常收入,所以要進行賠償。誤工費根據確定依據在上文中也有了清楚的表述,法律是怎麼規定賠償標準的也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