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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康復治療的待遇是什麼?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52W)

工傷不僅僅是指員工在工作的地方發生意外而造成的身體外傷,也指由於工作的內容而對精神或其他部位造成的傷害。在員工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應該對其承擔一定的責任,並向該員工給予一定的賠償金額。那麼,關於用人單位對其員工的工傷康復治療的待遇是怎麼樣的呢?

工傷康復治療的待遇是什麼?

工傷康復治療的待遇是什麼?

1.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後應當到哪些醫療(康復)機構治療工傷或進行工傷康復?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後,應當到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康復)機構治療工傷或進行工傷康復,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傷情相對穩定後再到醫療(康復)定點機構就醫或康復。

本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上海養志康復醫院、岳陽中西醫結合醫院、楊浦區老年醫院、徐彙區中心醫院、第八人民醫院為本市工傷康復定點機構。

2.工傷醫療和康復待遇包括哪些內容?

工傷人員享受的工傷醫療和康復待遇主要有:

①全額享受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專案目錄、藥品目錄和住院服務標準的工傷醫療費用;

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補助費;經本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人員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未住院期間的食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50元,交通費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費用實報實銷;

③全額享受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住院工傷康復,發生符合國家和本市工傷康復診療規範、工傷康復服務專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

參保工傷人員發生的上述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保工傷人員發生的上述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 休 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工傷人員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由誰承擔?

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其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輔助器具專案和標準安裝配置的輔助器具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人員安裝配置的輔助器具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故事後,在停工留薪期內可以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後,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①工傷醫療和康復待遇;

②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標準為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應予以補足;

③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5.因工緻殘1—4級的工傷人員可以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工傷人員被鑑定為1—4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7—21個月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

②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90%—75%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

6.哪些工傷人員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標準如何確定?

工傷人員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享受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為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7.因工緻殘5—6級的工傷人員可以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工傷人員被鑑定為5—6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8—16個月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②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70%—60%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月平均工資標準發給;

③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8個月、15個月。

8.退出工作崗位的1—6級的工傷人員的社會保險費如何繳納?

因工緻殘1—4級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因工緻殘5—6級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繼續為其繳納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9.因工緻殘7—10級的工傷人員可以享受哪些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工傷人員被鑑定為7—10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13—7個月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②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個月、9個月、6個月、3個月。

10.在什麼情況下,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不能享受或不能全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人員因退休或者死亡致使勞動關係終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扣除全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20%,但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11.工傷人員經複查鑑定傷殘等級提高的,其哪些待遇應作調整?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對工傷人員負傷時肢體或生理受到損傷給予的補償,故複查鑑定傷殘等級提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但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則應按複查鑑定等級進行調整。如致殘1—4級的工傷人員經複查鑑定,等級高於原鑑定等級的,其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可自複查鑑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調整,原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調整;致殘5—10級的工傷人員複查鑑定的等級提高至4級以上的,原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但可自複查鑑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12.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後,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傷人員直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致殘1—4級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上述待遇的具體標準為:

①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供養親屬撫卹金按從業人員本人因工死亡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中配偶40%月,其他親屬30%月;孤寡老人或孤兒在此基礎上增加10%。

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3.因工緻殘1—4級工傷人員死亡的,其近親屬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致殘1—4級的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4級的工傷人員工傷復發死亡與停工留薪期滿死亡,其性質相同,均是工傷人員在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並享受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後再死亡的,故工傷保險待遇的處理也應相同。

14.2011年7月1日後被認定為工傷的外來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按何規定享受?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外來從業人員本市參加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府發[2011]28號)、《關於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外來從業人員本市參加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滬人社福發[2011]40號)規定執行。其中因工緻殘1—4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待遇專案和支付方式享受,也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一次性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復發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用等)標準,按原綜合保險《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支付表》的規定執行。

15.選擇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因工緻1—4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因工緻殘1—4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在簽收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30日內,向用人單位參保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協議簽訂後待遇領取方式不再變更。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後,工傷保險關係終止。

提出申請時,應遞交填寫完整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工申1表)、《因工緻殘一級至四級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待遇領取方式申請表》及《協議書》、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工傷醫療和輔助器具費用以及勞動能力鑑定費支付憑證、工傷人員本人戶口簿(須有戶籍資訊和本人資訊的頁面)或戶籍證明、有效身份證和在本市開立的實名制銀行結算賬戶卡(折)。

16.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保繳費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誰承擔?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雖然說在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幾乎付全責,但是還是要建議大家在工作中要注意個人安全,畢竟工傷對自己今後的生活造成的影響是金錢無法彌補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