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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二級傷殘怎樣算傷殘賠償金?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14W)

工傷二級傷殘怎樣算傷殘賠償金?

一、工傷二級傷殘怎樣算傷殘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20年乘傷殘係數。

二、對於殘疾賠償金的範圍,應注意如下幾點: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依據是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傷殘等級。這種賠償依據需要專門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才能得知。如果傷殘等級較輕但對受害人的職業造成妨害,嚴重影響受害人就業收入的,可以適當提高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如鋼琴家手指傷殘等情況。另一方面,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在一定幅度內減少或增加殘疾賠償金的總額。

(2)關於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數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因此,如果是在城鎮生活多年的農村居民,且在城鎮有收入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使用其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予以計算。另外,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如果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3)殘疾賠償金按照法定年限給付後,如果受害人的存活超過確定的殘疾賠償金的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給付殘疾賠償金。賠償權利人確實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例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該費用5~10年。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了工傷或者其他意外情況後也是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來索要賠償費用的,同時在發生了損害後也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傷殘鑑定的,如果雙方對傷殘鑑定的等級以及賠償的金額和專案出現了糾紛後也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