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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傷醫療待遇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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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工傷醫療待遇的規定有哪些?

非工傷醫療待遇的規定有哪些?

非工傷醫療待遇的規定有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二、醫療期待遇

1、病假工資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

(1)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患病休假在六6個月以上:

(1)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2、疾病救濟費: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

(1)連續工齡<1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勞動能力鑑定

1、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條件:

(1)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

2、傷殘待遇:

(1)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標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在我們國家現在如果不是因為工作原因所導致的一個傷害的話,那麼是有一定的休息的權利的,這樣的一種休息方面的假期,正常的工資也是需要進行一定的發放的,比如說,一個人如果在單位裡面工作已經滿了5年以上,那麼他就擁有6個月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