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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陷阱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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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陷阱具體有哪些

隨著時代的發展,國際貿易對企業,對國家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當前許多企業加入了國際貿易,但是在繁榮的國際貿易中,許多欺詐分子趁機制造陷阱,國際貿易合同陷阱是我們尤為需要注意的,為避免踏入這種陷阱,下面本站小編就為你介紹這些陷阱。

一、國際貨物貿易合同陷阱的主要特徵

根據利用簽訂國際貿易買賣合同來設立陷阱行為分析,其包括積極的欺詐行為(如對所要訂立的合同中的主要條款或關鍵性內容做虛假陳述)和消極的欺詐行為(如利用兩國之間資訊不對稱隱瞞事實真相)。其實設立陷阱方本身具有一定的履約能力,也準備在訂立合同之後履行合同,但同時也想從履行陷阱合同中獲取不法利益,實現一個合同兩種打算。從種種陷阱行為來分析,國際貿易合同陷阱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一)設立合同陷阱的範圍廣,角度多

因為國際貨物貿易交易活動涉及到不同國家不同地區,所以合同涉及面較廣,設立陷阱可以在合同的不同方面或者是同一方面的不同角度,可見合同陷阱的隱匿處之廣,不易察覺。

(二)科技含量高,資訊量大

目前在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中存在的陷阱往往涉及國際物流、國際貿易、保險、金融等各個方面的專業知識,甚至運用先進的科技裝置,而且陷阱的設立絕不是雜亂無章的,合同當事人每簽訂一份合同都要求收集大量相關資訊,每一步都是精心策劃的。使受害者防不勝防。

國際貿易合同陷阱具體有哪些 第2張

二、國際貿易合同中陷阱的主要表現形式

由於國際貿易本身的程式複雜,環節較多,其合同陷阱的型別也表現為多種多樣。設陷者往往利用合同並以“法律”的招牌來引誘對方上當,其表現形式為:

(一)名片(騙)主體

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註冊資本,不能提供營業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僅只有個人名片(標有公司、職務、通訊地址、電話等),這種商人無法人資格,常以東南亞、港澳臺等地公司名片出現,並以中間商自居收取佣金。

(二)變更條款

合同內容明確規定貨物的品名、數量、包裝、價格、運輸、保險、商檢等條款。實際業務當中,變更合同條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變更合同主體條款

設陷者稱因各種原因建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受害方往往輕易答應而上當,導致貨款無法收回。合同主體的變更是合同陷阱最明顯的表現,一般正常交易都不會出現此行為。

2、變更合同運輸條款

在運輸條款的裝運期上隱藏陷阱,一般地說,信用證結匯有效期應比裝運期或交貨期長半個月至-個月,但在實際業務中,有的信用證的結匯有效期與裝運期或交貨期在同一天到期,即出現所謂的“雙到期”的情況。買方故意製造“雙到期”,賣方很可能收不到匯。

3、變更支付條款

信用證支付改為託收或匯付,但託收方式下的賣方面對的風險大,很有可能在發運貨物後收不回貨款。國際貿易合同的最佳支付方式是信用證,對於主動要求更改支付條款的應當謹慎。

(三)不籤書面合同

設陷者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為由,並振振有詞提出,外貿公司可不必擔心沒有書面合同,只要雙方認同即可。書面合同在國際貿易環節中尤為重要,特別是在交易糾紛中是最重要的證據。

(四)利用條款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許多設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條款不完善製造不完善條款進行設陷,主要表現在下列條款方面:

1、品質條款

採用憑規格和憑樣品成交,給賣方造成困難。買方要求賣方在明確寫明瞭規格之後,又要求提供樣品,如果賣方答應寄出樣品將導致合同的變更,即憑規格交貨變為了憑樣品交貨,使賣方處於被動的局面。

國際貿易合同陷阱具體有哪些 第3張

2、貿易術語條款

交易買賣合同中規定使用CIF貿易術語,但同時又規定:“以貨到約定的目的港作為買方支付貨款的前提,貨不到不付款”或“賣方限某年某月將貨運抵約定目的港”,否則,有權拒收貨物”。顯然,按上述條件買賣合同儘管使用了CIF貿易術語,但都不是裝運合同,而屬到達合同。

3、法律條款

國外公司一般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本國法律甚至限定在本國法院訴訟,如果存在欺詐行為,尋求法律的保護將會變得非常的困難。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國際貿易合同陷阱範圍廣,角度多,科技含量高,資訊量大。陷阱主要有名片主體,變更條款,不籤書面合同,利用條款。所以當我們簽訂國際貿易合同時,對這些陷阱有一定了解的話,根據陷阱的方式,做出防範對策,就不會給我們的企業帶來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