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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國際貿易合同 閱讀(3.08W)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過往越來越頻繁,由於各種因素,在貿易過程中,違約現象普遍存在。對於初入國際貿易的經濟個體,瞭解國際貿易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是十分重要的。只有瞭解國際貿易違約責任才能對症下藥,在經濟活動中規範自己的行為,避免貿易損失。下面,小編將國際貿易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向大家做一簡單介紹。

國際貿易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1、實際的履行。所謂實際履行的含義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承擔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受害的那方既不想廢除合同,也不想接受受違約一方給予的金錢賠償,而是提出要求違約當事人的一方繼續履行承擔規定的責任的一種形式。他的有點事更符合人的意願,有助於合同的實現,但也不是任何情況都需要實際履行。因此,民法典規定:為預防沒有履行承擔或履行承擔了非物質的債務然而卻不合約定時,受害方可以提出履行承擔。非金錢物質債務的定義是合同規定的義務不依據提供的金錢數量為內容,如在建設工程、租賃、承攬等合同中、均是由合同的一方承擔特定行為,如提供用來建造道路、樓房或橋樑、租賃的土地及房屋,零件定做加工等工程的義務。只有在非金錢物質債務承擔範圍內,才能實際地履行。此外,我們要指出,根據《民法典》中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合約定時,在履行補救措施等相關義務後,受害方的其他損失,贏繼續賠償。”這表明,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以後,不排除應履行承擔的其他責任,是因為違約方雖以實際的履行作為彌補違約行為,但違約導致的額外損失並沒有獲得補償。也就是說,履行承擔額外的損失,違約方要繼續履行承擔相應賠償義務。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含義是一方違約,對方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所受損失要求對方賠償。包括兩點:(1)受損害一方必須有實際損失存在,這是這種責任方式的基礎前提,反之,則無需承擔責任。(2)損失可以用一定的方式來衡量,主要變現為能通過金錢計算來確定。損失也有兩種方式:一是直接損失的含義因違約帶給當事人現有的財產遭到損害和減少,例如財產失滅、此前的支出和毀滅損失等。二是間接損失的含義指因違約的行為帶給當事人丟掉將來潛在的利益,例如利潤受到重創。在計算賠償損失時應該同時考慮這兩個方面。

3、約定違約金和返還定金。違約金與定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各有定義,起最主要的區別是否需要先行支付。所謂違約金的含義只一方由於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支出足夠數量金錢物質。違約金數值由雙方協商確定。如當事人並沒有提出違約金約定,當事人對方違反合同後,他無權向對方索要違約金的物質金錢,只能通過其他方式追究責任。定金作為擔保合同關係的保證,實行先行繳付原則,交付成功以後合同才具有效力。違約金可事先約定,它是一種違約責任凡是,不必進行先行交付。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噹噹事人一方既約定了違約金,有約定了定金,若對方違約,這方有權提出索要合適的違約金數或定金。”所以說違約金條款和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國際貿易合同的違約責任與國內經濟活動中合同的違約責任大體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國際貿易合同受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制約,進行國際貿易要遵守國際公約,而在國內則需要遵守國內法。各國習俗、習慣各不相同,這就要求進行國際貿易的經濟個體熟悉國際私法、國際商法,變換法律思維,以國際貿易行為約束自己,這樣才能在國際貿易活動中游刃有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