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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國際貿易合同 閱讀(1.09W)

一、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從我國《民法典》規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方式看,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調解,二是仲裁,三是訴訟。

1、調解

2、仲裁

仲裁是仲裁機構對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處理方法。合同糾紛的仲裁前提,必須是在合同中規定有明確清楚的仲裁條款,或者在產生糾紛後雙方達成進行仲裁處理的協議。仲裁的決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必須執行,對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訴訟是指專門的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的一種處理方法。這也是目前使用最普遍的一種方法。對於專利合同糾紛,如果合同中未規定仲裁條款,糾紛發生後,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糾紛雙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訴訟程式對專利合同糾紛作出審理裁判。

由於調解並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國家並未專門設定調解合同糾紛的機構。可見,處理合同糾紛的機構就只有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和進行訴訟的人民法院。

二、專利許可證貿易

專利許可證貿易就是通過簽訂許可證合同,專利權人許可受讓方實施其專利,受讓方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數量的使用費。“許可”不同於“轉讓”,“許可”是許可 方通過許可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一定範圍內,同意被許可方實施其專利權的行為。在許可證貿易中,許可人出售的不是專利的所有權,而是其實施權。

在國際上,專利許可證有一般許可證、獨佔許可證、獨家許可證、分許可證和交叉許可證之分。

一般許可是最常見的許可形式,是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區內實施有關專利,同時自己保留實施該專利及再與第三方簽訂該項專利的許可合同的權利。

獨佔許可是被許可人不僅有權在規定地域內實施有關專利,而且有權排斥包括許可人在內的一切其他人實施該項專利的許可形式。在發現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有權 直接向法院起訴;

獨佔許可證的被許可人一般還有權向第三方發放分許可證。所以,在許可合同規定的地區內,獨佔許可的被許可人的權利幾乎與專利權人的權利相同。

獨家許可除了不能排斥許可人自己實施有關專利外,其他情況與獨佔許可基本相同。獨佔許可或獨家許可的使用費通常要高於一般許可證的使用費。

交叉許可是技術貿易雙方以價值相當的專利技術互惠交換的一種許可形式。

其實,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糾紛也是要參考我國的民法典和專利許可法等這些法律法規來解決的,如果引發糾紛的原因是已經觸犯到了相關的利益底線,那仲裁也並不是專利許可貿易合同解決的前置條件之一,如果雙方並沒有對引發合同以後的解決方式有所約定,也可根據實際原因直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