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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印花稅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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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印花稅核算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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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印花稅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和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一般要求按月繳納。   對於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稅。各地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我們這兒是這麼規定的:外資企業在國外發生購銷行為的,購和銷按照全額做為計稅金額,在境內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稅金額。內資企業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稅金額,銷按 70%做為計稅金額。   租賃合同按照租金做為計稅金額,稅率為千分之一。   對於繳納方式,其他稅種你怎麼申報繳納,印花稅也怎麼申報繳納。   如果通過網上申報,印花稅如果無法申報,就說明稅務機關沒開通此稅目,可通知稅務機關開通就可以申報了。當然了,如果不嫌麻煩,也可到稅務機關大廳繳納。   購銷合同印花稅演算法: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6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問題所述電子銷售訂單也同樣需要按銷售合同貼花。   而企業地處北京,具體徵收管理還應依據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21]531 號)第一條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規定,對於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印花稅應稅憑證,納稅人應自行編制明細彙總表,明細彙總表的內容應包括:合同編號、合同名稱、簽訂日期、適用稅目、合同所載計稅金額、應納稅額等。納稅人依據彙總明細表的彙總應納稅額,按月以稅收繳款書的方式繳納印花稅,不再貼花完稅。繳納期限為次月的10日內,稅收繳款書的影印件應與明細彙總表一同儲存,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請企業依據上述規定對電子銷售合同印花稅進行完稅。   2、印花稅核定徵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21]150號)規定,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儲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彙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對於核定徵收印花稅,現在各地均有相關規定,企業地處北京,應按北京市相關規定,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21]256號)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中明確規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應稅憑證及計稅依據或不能按規定設定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納稅人,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按照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申請採用核定辦法繳納印花稅的,須填寫《印花稅核定繳納申請稽核表》,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主管地方稅務機稽核批准後,製作《印花稅核定徵收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八條規定,按照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月繳納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以繳款書形式辦理入庫手續。   第九條規定,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對於《印花稅核定徵收範圍及比例表》規定以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規定據實完稅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可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徵收印花稅,對於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後的核定徵收專案應以繳款書辦理入庫手續,無需購花貼花。但對於核定徵收範圍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規定據實貼花。

以上就是本人對購銷合同印花稅該怎麼算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