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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樣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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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樣式二)

出口合同(樣式二)

合同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賣方:    買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傳:    電傳: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 3.單價:

4.總值:

5.交貨條件:

fob/cfr/cif____,____。

除非另有規定,“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1990)辦理。

6.貨物生產標準:

7.包裝:

@@ 8.嘜頭:

9.裝運期限:

10.裝運港口:

11.目的港口:

12.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____險;附加險:____。

13.支付條款:

13.1 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應在裝運期前/合同生效後____日,在____銀行以電傳/電信方式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船完畢後____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 託收(d/p或d/a)支付

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d/p)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____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

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匯付款期限為____後____,按即期承兌交單(d/a____日)方式,通過賣方銀行及___銀行,經買方承兌後,向買方轉交單證,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13.3 匯付(t/t或m/t)

買方在受到賣方依本合同第14條規定提交的海運的海運單據後七日內,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14.單證: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交下列單證:

(a)標明通知收貨人/受貨代理人的全套清潔的、已裝船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海運提單。

(b)商業發票____份;

(c)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____份;

(d)裝箱單一式____份;

(e)品質證明書;

(f)原產地證明書。

15.裝運條件:

15.1 在fob條件下,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洽定艙位。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____日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箱數、總重量、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備妥待運的日期以電傳/傳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裝船期前____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隻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船隻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後____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____日起發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

15.2 在fob,cfr和cif條件下,賣方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應立即以電傳/傳真向買方及買方指定的代理人發出裝船通知。裝船通知應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包裝尺碼、發票金額、提單號碼、啟航期和預計到達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貨物系危險品或易燃品,也應註明危規號。

15.3 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15.4 賣方有權在____%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16.質量/數量不符和索賠條款:

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後,一旦發現貨物之質量、數量或重量與合同規定的不符,買方可以憑藉雙方同意的檢驗組織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但是,應由保險公司或航運公司負責的損失除外。有關質量不符的索賠應由買方在貨物到港後30天內提出;有關數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賠應在貨物到港後15天內提出。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後30天回覆買方。

17.不可抗力:

賣方對由於下列原因而導致不能或暫時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的,不負責任:水災、火災、地震、乾旱、戰爭或其他任何在簽約時賣方不能預料、無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賣方應儘快地將所發生的事件通知對方,並應在事件發生後15天內將有關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超過120天,雙方應協商合同繼續履行或終止履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爭議,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依據其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承擔,但仲裁委員會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間,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條款應繼續執行。

19.特殊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     買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