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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氣合同(樣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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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氣合同(樣式二)

供用氣合同(樣式二)

供用氣合同

合同編號:

供氣人:

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單位地址:

電話號碼:

用氣人:

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單位地址:

電話號碼:

為了保證計劃用氣和安全用氣,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其他法規和國家有關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執行。

一、供氣地點

供氣壓力

供氣時間    至    。

計量方式    。

二、供氣型別與配套費

1.供氣人供給用氣人  型別的燃氣。

2.用氣人應向供氣人交納供氣配套費人民幣(大寫)   元整。

三、施工

供氣管道、設施的施工由供氣人承擔,供氣人必須僱傭有燃氣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燃氣工程的建設、安裝,保證施工質量。用氣人自行購置、安裝的燃氣設施必須經過供氣人的檢驗,合格後方能使用。

施工費用由供氣人承擔。

四、增裝與變更用氣

用氣人需增裝用氣設施,擴大用氣量,必須向供氣人提出申請,由供氣人審查以後,根據國家計劃及安全用氣的原則,結合供氣能力,決定是否同意申請。如同意,用氣人須交納相應的配套費,供氣人才予施工、供氣。

用氣人如需變更用氣的時間、壓力、氣量、燃氣型別,須事先通知供氣人。用氣人如需變更用氣地點,按新裝用氣辦理手續。

五、維修與服務

供氣人應建立維修維護制度,及時排除、處理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保證正常供氣。

供氣人應當公告維修電話,堅持二十四小時值班,接到維修電話,必須立即行動。

六、安全供用氣

1.供氣人應當建立安全檢查、事故搶修等制度,向社會公佈搶修電話,設定專職搶修隊伍,配備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裝置等。

供氣人應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發現或接到燃氣設施事故報告時,應立即組織搶修搶險。

供氣人應制定有關安全使用規則,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氣人進行安全用氣的指導。

2.用氣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用氣人使用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裝置,必須經供氣人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用氣人發現燃氣洩漏等燃氣事故,必須立即向供氣人報告。用氣人必須遵守供氣人制訂的安全用氣規則。

七、收費

用氣人應按每立方米燃氣  元人民幣(大寫)向供氣人交納氣費。

交費日期為 。

交費方法 。

交費地址 (代收行地址)

八、其他約定

九、違約責任

1.供氣人不按合同規定的供氣壓力、時間、供氣量供氣,除應糾正錯誤,按合同規定供氣外,還應賠償給用氣人造成的損失。

由於供氣人的過錯,造成用氣人燃氣事故的,應賠償給用氣人造成的損失。

2.用氣人不按時交納氣費,供氣人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從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納氣費的用氣人收取應交燃氣費的0.3%-1%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供氣人有權中止供氣。

用氣人違反合同規定,不安全使用燃氣,供氣人可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中止供氣。用氣人擅自向他人轉供氣的,供氣人有權制止,並可處用氣人擅自供氣量氣費  倍罰款。

用氣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氣時間、用氣量用氣,造成供氣人設施損壞及其他事故的,應賠償損失。

3.本合同正式文字一式三份,供氣人和用氣人各執一份,燃氣主管部門留存一份。

供氣人(簽章):     用氣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