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公證書模板
( )××字第××號
茲證明出讓方(或轉讓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與受讓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於××××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注: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2.如合同並非在公證員面前簽訂,證詞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