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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律師解答 閱讀(6.54K)

一、注意合同簽訂日期。
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籤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係建立之初的時間。
勞動者在補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重,要正確理解“倒籤”與“補籤”的差異,如果是補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從用工之日到補籤之前扣除一個月後,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是倒籤勞動合同,則勞動者無權要求補償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籤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籤”,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
二、勞動者自願將合同簽訂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放棄自己的合法追償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援。
但是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就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用人單位追償勞動合同未簽訂期間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是穩定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強化勞動管理、勞動者保障自身權益、雙方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在補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多加註意,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補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