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糾紛解答>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違法解除賠償金12個月封頂嗎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閱讀(2.92W)
違法解除賠償金12個月封頂嗎
律師解答:不是。律師解析:違法解除賠償金不是12個月封頂。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後,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有12個月限制。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也就是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但違法解除的賠償是二倍的經濟補償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