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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行政複議的行政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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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cc,男,漢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農民。

針對行政複議的行政起訴狀

被告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某市長江中路。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被告08—27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並責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為工傷。

2、本案訴訟費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之兄系某龍華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2007年6月4日17時20分許,原告之兄下班騎著摩托車回家至s103線155km+50m處時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朱某之兄因此事故而死亡。事故發生後,原告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於2008年6月26日作出08—27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朱某之兄不符合工傷認定範圍,不予認定。2008年8月,原告申請行政複議,9月16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維持被告08—27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之複議決定。

原告認為,朱某之兄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朱某之兄之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為此,原告特向貴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撤銷被告08—270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並責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之兄朱某之兄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為工傷。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

原告朱某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1、證據材料六份。

2、證人出庭作證申請一份(附證人身份證影印件2張)。